粵府辦〔2009〕129號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鼓勵公民自覺實行計劃生育,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戶籍人口中實行計劃生育的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
第三條 本辦法的獎勵對象,為本省戶籍城鎮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獨生子女父母。
獨生子女傷、病殘或死亡的,不適用本辦法,按《廣東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製度實施方案》(粵人口計生委〔2009〕21號)的規定給予特別扶助👭🏼。
第四條 獎勵金按每人每月不低於80元的標準發放。該獎勵金不影響其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在地方財力許可的情況下,各地可在上述標準基礎上適當提高獎勵金標準,具體由當地人民政府規定👨🍼。
第五條 獎勵資金由財政承擔,納入戶籍地財政預算👨🏼💼。
第六條 凡本人認為符合獎勵條件的本省城鎮戶籍獨生子女父母,均可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收養證或收養公證書等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張,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居〉委會)領取並填寫一式三份的《廣東省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夫妻雙方的戶籍在同一個縣(市🤝、區)但不在同一個鎮(鄉、街道)的,向女方戶籍所在地申請😲🙍🏽♂️;夫妻雙方戶籍不在同一個縣(市、區)的,分別向各自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
第七條 獎勵對象資格的確認。
(一)初審。村(居)委會在接到申請人的《申請表》和相關材料後,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對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原因🧑🏿;對符合條件的,加具意見並匯總填寫《廣東省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對象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後,報送鎮(鄉👳🏼♂️、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辦公室(以下簡稱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
(二)審核🧝🏽。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在接到村(居)委會的初審對象名單後,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並加具意見,於每月10日前將《申請表》和《登記表》報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人口計生部門🐺。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在審核過程中,可根據需要到當地公安、民政等部門核實情況。
(三)確認。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人口計生部門每月對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已審核的獎勵對象名單進行一次確認,確認工作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通過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向申請人書面說明原因;對符合條件的獎勵對象進行確認審批,並匯總各鎮(鄉、街道)的獎勵對象名單及所需資金情況,在5個工作日內報同級財政部門,其中縣級匯總情況一並上報地級以上市人口計生部門🏭。同時,將確認後的獎勵對象名單🎙、《登記表》和《申請表》返還各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由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將名單及《申請表》返還各村(居)委會存檔💀。
(四)公示👩🏻🍼♕。經審核確認的獎勵對象名單,應在村(居)委會向群眾公示5日。群眾有異議的,村(居)委會應報告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並在5個工作日內核實情況。對經查證確不符合獎勵條件的,由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報請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人口計生部門取消獎勵資格🌥。
(五)告知。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對經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人口計生部門確認的獎勵對象,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獲得獎勵的對象本人🧜🏻。
第八條獎勵金由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人民政府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的金融機構代為發放。
代發單位應與當地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人口計生部門、財政部門簽訂委托代發獎勵金協議書,將獎勵金按月發放到人。
第九條 在獎勵金發放期間,獎勵對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或終止其獎勵待遇:
(一)領取獎勵金後又再生育、收養子女,造成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的👩👩👦👦;
(二)戶口遷到外地或轉為非城鎮居民的;
(三)獎勵對象死亡的;
(四)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達三級以上,改享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的。
第十條 獎勵對象戶籍在省內遷移的,從戶口遷入之月起,按遷入地獎勵待遇執行💍。外省戶籍遷入我省的,從戶口遷入之月起,按本省戶籍人口的規定執行🔖🔑。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因村民委員會成建製轉為居民委員會的,從轉製的下月起執行本辦法,並退出原有的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範圍。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要將獎勵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實行財政直接支付,健全專項資金的預算審批🍨、決算報告製度,嚴格執行專項資金管理的法律👨🦯🧯、法規及財經紀律;並在每年2月底之前將應承擔的獎勵金劃撥至指定代發單位📬🦀。
第十二條 獎勵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否則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 各級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獎勵金使用管理的監督🔨、監察。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要專門設立獎勵金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防止弄虛作假行為🐑。
第十四條 執行獎勵情況納入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製考核🙍🏿。
第十五條 建立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通報製度,具體辦法由省人口計生委、財政廳另行製訂。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登載《南方日報》2010.1.24第4版)
關於妥善解決城鎮居民計劃生育獎勵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
為妥善解決2008年12月31日前我省部分地區城鎮居民計劃生育獎勵政策未落實兌現等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關於獎勵補助對象
適用本意見的城鎮居民計劃生育獎勵補助對象包括以下兩類:
(一)本省戶籍城鎮居民中,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間在單位辦結退休手續時,未享受退休金加發5%(按工資100%發給退休金的除外)或退休時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補助的人員,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只生育(含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
2.終身沒有生育(含依法收養)子女的💆🏼♂️。
(二)本省戶籍城鎮居民中,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間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無單位人員(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無業、下崗失業人員等),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只生育(含依法收養)一個子女或終身沒有生育(含依法收養)子女的;
2.未享受過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或補助🦐。
獨生子女傷🐭🚴🏼♀️、病殘或死亡的,不適用本意見,按《廣東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製度實施方案》(粵人口計生委〔2009〕21號)的規定給予特別扶助👩🏻⚕️。
二、關於獎勵補助標準
(一)退休但未享受計劃生育獎勵或補助人員。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間退休的,按照2002年《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只生育(含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按退休時上年單位所在地縣(市👨🏻🏭、區)職工年平均工資額的30%給予一次性獎勵❇️;終身沒有生育(含依法收養)子女的,按退休時上年單位所在地縣(市、區)職工年平均工資額的100%給予一次性生活補助。
2002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參照2002年《條例》規定,只生育(含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按單位所在地縣(市、區)2001年職工年平均工資額的30%給予一次性獎勵;終身沒有生育(含依法收養)子女的,按單位所在地縣(市、區)2001年職工年平均工資額的100%給予一次性生活補助。
(二)無單位人員。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間達到規定年齡(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的,按照2002年《條例》規定,只生育(含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按達到規定年齡時上年戶籍地縣(市🥴、區)職工年平均工資額的30%給予一次性獎勵🤌🏻;終身沒有生育(含依法收養)子女的,按達到規定年齡時上年戶籍地縣(市、區)職工年平均工資額的100%給予一次性生活補助🅰️。
2002年12月31日以前達到規定年齡的,參照2002年《條例》規定,只生育(含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 按2001年戶籍地縣(市、區)職工年平均工資額的30%給予一次性獎勵;終身沒有生育(含依法收養)子女的,按2001年戶籍地縣(市、區)職工年平均工資額的100%給予一次性生活補助😖。
三🙋🏿、關於獎勵補助金支付主體
(一)退休但未享受計劃生育獎勵或補助人員,辦理退休時所在單位屬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集體企業的,其計劃生育獎勵補助金原則上由所在單位支付👨🏻。
(二)無單位人員的計劃生育獎勵補助金,統一由財政支付,納入戶籍地財政預算🛐。
國有、集體企業無能力支付,或因關停並轉🗳👩🏻⚕️、改製、破產等原因企業已不存在的,以及私營企業、外資企業等非國有、集體企業退休人員,比照無單位人員情況辦理,其獎勵補助金由財政支付,納入戶籍地財政預算🧚🏿♂️。
(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中央駐粵、省屬企業無能力負擔,或因關停並轉👨🍼🦾、改製、破產等原因企業已不存在的,其所需獎勵補助資金由當地財政支付。
(四)無能力負擔企業的認定標準和確認機構由各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結合實際確定🚇👨🏻🏫。
四、關於獎勵補助金支付方式
由所在單位支付獎勵補助金的,原則上一次性支付完畢🩰。單位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分期支付,自本意見下發之日起總支付期限不得超過3年💅🏿。
由財政支付獎勵補助金的,應在自本意見下發之日起3年內支付完畢👃。
五🏋🏻♂️、關於獎勵補助對象的資格確認
由單位支付計劃生育獎勵金的人員,其獎勵補助資格由所在單位確認;其他人員,其獎勵補助資格由其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確認。
各地可結合實際,製訂具體操作方案。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督促抓好獎勵補助金的落實,確保自本意見下發之日起3年內妥善解決好全省城鎮計劃生育獎勵歷史遺留問題🧑🔬。
二○一○年一月六日
(登載《南方日報》2010.1.24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