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系、圖書館⏬、教信中心、師訓中心、全體教職工:
根據茂名市紀委茂紀發〔2012〕22號《關於重申嚴禁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違規經商辦企業的通知》的相關精神,現予以轉發,請各單位及幹部職工個人進行自查自糾,嚴格按通知精神落實🔩。
中共茂名市紀委文件
茂紀發〔2012〕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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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重申嚴禁黨和國家工作人員
違規經商辦企業的通知
各縣(市🏄、區)黨委⚆、人民政府🤷🏻、紀委🔘、監察局,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單位💁🏿♂️💾、市各人民團體,中央和省駐茂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等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樹立並維護黨和國家工作人員為民務實、廉潔奉公的良好形象👨❤️👨,特提出並重申如下紀律要求👨🏻🎨:
一🏄🏼♀️、嚴禁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經商辦企業。即禁止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違規個人獨資或者與他人合資、合股經辦商業或者其他企業;禁止黨和國家工作人員以個人或他人名義入股的形式經辦企業👪;禁止黨和國家工作人員私自以承包、租賃🤴𓀓、受聘等方式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等。
二、嚴禁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即禁止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禁止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禁止黨和國家工作人員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範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禁止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範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等。
三🛶、嚴禁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從事有償中介活動。即禁止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通過為銷售方和購買方🧊🥣、服務任何服務對象等合作雙方溝通信息、介紹業務而收取錢財的活動🙋🏿;禁止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在引進資金、項目後👸,按當地政府政策獲取獎金等物質性獎勵等。
四、嚴禁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即禁止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個人或者與他人合夥在國(境)外經辦商業或者其他企業🏪🎈、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禁止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境)外以個人入股的形式經辦企業🧙🏿♂️、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等。
五🚸、嚴禁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親友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即禁止黨和國家工作人員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禁止黨和國家工作人員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禁止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禁止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異地工商註冊登記後,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六、嚴禁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兼職或者兼職取酬🕣。即禁止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在各種類型的企業(公司)以及營利性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經濟實體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
七、嚴禁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本《通知》適用範圍包括全市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全市各地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認真組織本單位人員開展自查自糾🤾🏻♂️,清理本人、子女及配偶違規參與經商辦企業情況。凡被舉報違規參與經商辦企業的,一經查實,將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黨政紀法規嚴肅處理🧛🏼♀️,同時對所在單位和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請各地各單位將自查自糾情況於7月30日前報市紀委(黨風廉政建設室)👩🏽🎨。
茂名市紀委監察局設立舉報電話👮🏻♀️:0668―2910926,接受社會各界舉報和監督。
中共茂名市紀委
茂名市監察局
2012年7月11日
主題詞⏬:嚴禁 違規 經商辦企業 通知
抄報:省紀委黨廉室🤾🏿、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
抄送:市紀委常委、監察局副局長💇🏻♂️,紀委各室(紀檢監察組)
中共茂名市紀委辦公室 2012年7月12日印發
校對:江海暉 (共印300份)